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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受伤,都怪学校?有没有零责任?

发布时间: 2015-05-11 20:14:40 | 来源: 北京晚报 | 作者: 中小学频道 | 责任编辑: 中小学频道

  走出误区

  

  学校的安保义务

  

  并非是监护责任

  

  保障学生在一个安全的、健康的环境中成长,是学校的基本职责。北京市连续多年为平安校园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大多数学校也制定了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虽然,学校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与职责,但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仍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

  

  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一种监护责任,法院审理在校园安全案件确定学校责任时,会以“教育、管理职责”为限,会考虑到学校与纯粹营利性机构不同,尤其会把握衡平原则。

  

  此外,学校的注意义务也有区别,譬如,对幼儿园或小学低年级的孩子的注意要求就比对高年级孩子的要求要高,在组织活动或者进行体育锻炼时的注意要求就比一般上课或课间的注意要求要高。

  

  在保护未成年人安全这个问题上,应该是家长“唱主角”,而做好事前预防总是比事后辛苦追责更事半功倍。家长在给孩子打“预防针”时,最重要的是要想方设法来提高孩子们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现在,每个家庭多为独生子女,父母往往存在“对自己子女宽、对别人孩子严”的心态,对于事故的发生,在心理上难以接受自己的孩子要承担责任。谷世波法官表示,家长的这种心理不难理解。

  

  “家长正常维权无可厚非,但个别过度维权会让学校‘因噎废食’,不能因‘安全第一’使正常的教学活动不能开展。”谷世波法官认为,这种本末倒置不仅阻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也让本该生龙活虎的校园死气沉沉。(文中当事人为化名)(严琪)

  

  (来源:北京晚报)

文章来源: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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